遂宁市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2017-10-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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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正高级教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区(县)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职务)评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第五条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2019年1月1日前,普通话水平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第八条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从2016年起,按市教育局相关规定,已纳入了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范围的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时,应具备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从2019年1月1日起,凡申报职称评审的教师,应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
第三章正高级教师
第九条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成效显著,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获得1次以上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奖励)或2次以上市级奖励,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十条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在本市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有1项以上教学成果(含教育信息化课程资源)在全市推广。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20学时以上,承担省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一条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2项以上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省级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篇(部)以上。
第十二条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带动全市本学科教学水平提升中成效突出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三条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特级教师、遂宁市名教师名校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八章破格推荐条件
第三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正高级教师: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研人员。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三)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国家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第三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评审正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且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受到同行知名专家肯定。
(四)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五)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相应职称(职务)的具体条件。
第三十七条城区(指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下同)中小学校教师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从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四大片区”学校支教(从教)经历,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带学生在外地实习基地实习实践可计算为支教时间。
对1999年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教师,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暂不作支教要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支教要求。
第三十八条凡2003年以后到“四大片区”中小学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四大片区”评聘教师职务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1年。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教师按规定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的,当年的年度考核视为“优秀”。
第四十条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学校的教师,应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对农村学校教师,应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对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专业水平和专业课教学业绩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各级示范学校教师,在示范引领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结合所在机构职能和岗位特点,适当提高本人业务工作方面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校级干部评聘教师职务,除须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外,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1/3以上或者每周任教不少于4课时。校级干部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应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除特别说明外,本标准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业绩成果。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5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
(一)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二)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的。
(三)参与非法游行、上访、罢课等违法、违纪、违规并受处分的。
第四十四条本标准条件是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和高级推荐条件。各地的评价标准和推荐条件可在省、市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评审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标准条件由遂宁市教育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