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2011-8-26 00:00
|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90
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妇字〔1998〕9号
家庭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家庭教育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民族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80年代以来,我国家庭教育工作得到很大发展,家长学校作为有效形式之一,已经在全国各地发展起来。目前,全国创办的各种类型的家长学校有数十万所。家长学校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长素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家庭教育目标,更好地实施《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加强对家长学校的科学指导,提高办学质量,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家教水平(1)家长学校是广大家长自愿参加的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群众性业余教育机构;是宣传正确教育思想,普及家庭教育科学知识的良好场所;是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及社区开展家长工作和公民素质教育的有效渠道;是将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对青少年及儿童进行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2)家长学校的任务是:向广大家长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和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技能;向家长介绍不同年龄儿童及青少年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及营养常识、教育方法;指导家长为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加强家庭与所在社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组织的联系;为社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3)家长学校面向城乡0-18岁儿童及青少年的家长,主要是其父母和其他抚养人。家长学校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解决家庭教育中的实际问题。二、加强指导管理,提高办学质量(1)全国妇联和国家教委共同牵头对全国家长学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的指导工作;妇联负责协调社会各部门,指导家长学校工作。(2)各级妇联、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家长学校管理工作者队伍的建设,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办学质量。(3)家长学校的教师队伍要相对稳定。建立一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对家长学校教师进行培训。(4)家长学校的教学内容应有针对性。要宣传正确的教育观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贯彻《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各地要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教材,重视教材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乡土教材要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采用。(5)家长学校基本教学形式是按子女年龄段分班教学,面授为主。也可因地制宜采用讲座、经验交流会、报告会等家长互相教育的形式,提倡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6)家长学校每期学员结业时,要用适当方式进行考核,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考核成绩及学习情况反馈到学员所在单位或社区,作为评选先进个人和“五好文明家庭”的参考。(7)家长学校的领导机构,一般应由校长、教务主任、负责具体事务的干事、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家长学校的工作应纳入办学单位整体工作计划之中,并作为主办单位目标考核的内容;要建立学员考勤考核制度,评比表彰制度和评估存档制度;要有较为固定的教学场地,并悬挂家长学校校牌或标志。(8)家长学校的办学经费,除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拨给经费外,视当地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一定费用,以保障家长学校必要的开支。(9)要建立家长学校示范校,特别要建立农村家长学校示范校,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家长学校工作。三、建立评估制度,巩固办学成果(1)家长学校应建立评估制度,家长学校的评估工作与各地家庭教育工作评估同步进行;每届家长学校结业时各班应有总结评估,评估情况存入档案(2)家长学校评估的内容应包括:领导管理、组织建设、办学条件等情况;教学管理情况;社区家长受教育率,学员考核合格率,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配合情况;家长学校教师撰写的论文质量及家长教子经验的推广情况;家长学校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3)各地可从实际出发,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在评估中发现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并大力推广。全国妇联和国家教委的有关业务部门将对家长学校进行抽查评估。
全国妇联 国家教委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