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协议
甲方(捐赠方):
乙方(受赠方):四川省遂宁中学校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为做好教育公益慈善事业,推动四川省遂宁中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向乙方无偿捐赠现金人民币 元(大写: );无偿捐赠实物为: ,折合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接受甲方的无偿捐赠。当乙方收到甲方转入的捐赠资金后,应立即建立分类资金账目,并确定专人管理,明确专款专用。
第二条 甲方应保证捐赠资金或实物系甲方合法财产,且甲方有权赠予乙方,并保证所捐赠资金或实物无权利瑕疵或纠纷。
第三条 甲方可按照意愿确定捐赠资金或实物的用途,用于
, 或甲方不指定特定用途。
第四条 关于捐赠资金或实物的用途
资金或实物的使用应当按照《四川省遂宁中学校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章程 》实施。如果甲方指定了特定用途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意愿使用,但必须用于乙方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如果甲方没有指定用途的,乙方也须用于乙方以下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
(一)资助遂宁中学家庭贫困在读学生和特殊困难教师;
(二)奖励遂宁中学家庭困难且成绩优异学生;
(三)资助遂宁中学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
(四)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五)支持遂宁中学改善配套教学与研究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第五条 甲方应按下述时间和方式向乙方交付捐赠资金或实物:
(一)交付时间
捐赠资金或实物共人民币 元,按 年交付。
年 月 日前交付人民币 元(大写: ) , 年 月 日前交付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交付方式
由甲方按时足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或在乙方住所地交付。
户名: 四川省遂宁中学校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城北支行
账 号: 22308001040005404
第六条 乙方收到甲方捐赠7个工作日后,应按捐赠金额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资金或实物。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再实施。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资金或实物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如实按照约定方式给予答复,乙方未及时给予答复或给予的答复与相关规定不符的,甲方有权暂停捐赠资金或下一年度的资金。
第八条 本捐赠为公益行为,协议生效后,不能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为甲方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荣誉称号。
第十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有权向乙方项目实施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四川省遂宁中学校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代表: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GMT+8, 2024-11-23 17:28, Processed in 0.025378 second(s), 17 que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