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中学校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定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依据《四川省遂宁中学校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以下基金会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方可生效: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决定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六) 决定理事长、秘书长的审批权限;
(七)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与变更;
(八)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九)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一) 每年第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主要审议决定:
1. 本年度财务预算及工作计划;
2. 本年度投资、理财方案;
3. 其他需理事会决策的事项。
(二) 每年第二次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主要审议决定:
1. 全年工作情况报告;
2. 全年财务情况报告;
3. 其他需理事会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 休会期间,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本人、监事本人出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可以委派代表参会。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上只有理事可以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对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秘书长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安排理事会会议,参与草拟会议材料,负责会议记录及编写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休会期间行政办公经费、项目经费的审批,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人员薪酬,工作人员招聘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遂宁中学校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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